(二)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第六条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
下列提出申请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及所属各分行、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持汇总缴税批准文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