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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0]53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市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推进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管理、变更管理、迁移管理、注销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不认定、申请认定三种情形。

  第五条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

  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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