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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0〕10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重点企业,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为加强我市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件和《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阶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
  5、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6、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
  7、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报告(具有市及市以上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报告)
  8、污染源排放点位图
  9、企业在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情况复印件
  三、初审程序
  1、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先将提交的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环保(分)局,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环保(分)局负责审查报送材料的完整性。
  2、材料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环保(分)局填写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审查意见表,并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的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对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企业现场检查。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4、市环保局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环保(分)局及有关专家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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