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