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七日
江门市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加挂江门市港澳事务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外涉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江港澳交流合作和统筹协调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举措,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调查研究国际重大动态、国内外侨情和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外事侨务港澳信息,负责向涉外涉侨涉港澳部门通报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情况。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外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外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各市、区有关部门外事侨务工作。
(四)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开展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涉外涉侨宣传和华文教育工作,涉外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要涉外涉侨事项、案件及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六)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及归侨难侨扶贫、救济工作,指导协调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