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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第五条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二)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三)易燃易爆 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五)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及环境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八)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临时使用林地的,必须先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七)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勘查制作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根据土地权属,组织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未确定使用者的则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代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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