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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府〔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深刻理解《指导意见》对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步伐加快,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传统发展模式的内在矛盾不断显现,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凸显。为主动适应转变,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指导意见》,这既是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既是我省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纲领性文件,更是我市加快经济发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

  (二)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将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贯彻《指导意见》列为各地、各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引导企业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一)引导企业严格守法,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和特殊劳动保护等制度,确保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经济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维护;要规范企业内部保安队伍建设管理,杜绝打骂、搜身、性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确保职工人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要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要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要把企业守法情况作为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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