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申请变更省人才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9]5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省人才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的函》(鄂人社函[2009]7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等有关规定,鉴于你厅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省人才中心执收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变更为湖北省人才市场,其它仍按鄂价费字[1997]67号、鄂价费函[2008]7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