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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除供水、供热、天然气的分配资金专款专用后分配到道路、排水方面的资金;
  5.市政公用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股权、产权、资产处置及转让等产生的收入和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的60%;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7.受益区、县上解的分担贷款本息资金;
  8.新开征的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收费收入;
  9.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政府可调控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偿还市城投公司到期的贷款本息;
  (二)作为市级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融资的资本金投入;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及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董事会监督,市城投公司按“集中归集、预算管理、动态监管、余额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专项资金预算单独编制,按支出规模组织资金来源,并按年度做好资金平衡。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平衡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市城投公司为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调用、调剂使用资金。
  (四)市城投公司按年度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进行预算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投公司组织实施。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市城投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按期拨付市城投公司。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宏观政策;
  (二)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土地等手续已经具备;
  (三)项目资金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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