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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暂缓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
  5.通报金融、商贸等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施以信贷等方面的限制;
  6.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领导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将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人大、政协进行通报,建议取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
  第五条 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性质及影响大小,实行逐级负责、上级督办制度,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要明确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七条 按照环境监察“3×6+1”网络化要求对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体制。即:黑名单企业辖区管片监察人员为责任人,监察大队长为监管人,主管局长为负责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管区负责人为督办人,明确队员责任、大队长监管、主管局长负责和支队督办的四级监管体制。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对列入黑名单企业进行统一督办和验收,督促各区县局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并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环境监察工作重点进行考核。
  第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彻底摸清污染底数,建立健全列入黑名单企业的环境监察档案,实时动态管理。严格按“十查”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做到每周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并纳入执法派单。认真填写《环境监察档案》,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立即从严查处。
  第九条 实施对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重点监管,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确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基本原则;
  2.确认列入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处罚金额及整改要求;
  3.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处罚要求、整改期限和监管职责;
  4.监督检查;
  5.申请验收;
  6.验收合格;
  7.撤出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掌握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每月底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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