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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环保〔2010〕28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
  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特制定《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沈阳市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有效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环境监察“3×6+1”执法模式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指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要做到责任清晰明确、方案具体可行、整改完全彻底、反馈及时准确、验收认真严格。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企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1.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超标外排的;
  2.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
  3.违法超标2次及以上的或超标1倍及以上的排放水污染物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5.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7.拒缴、拖欠排污费,情节严重的;
  8.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
  9.造成重大环境信访的;
  10.国家、省环保部门及市政府批办的环境违法的;
  11.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的。
  第四条 对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1.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布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处罚情况等信息,发动社会舆论进行全面监督;
  2.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档案;
  3.对需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上市、上市再融资、产品认证、产品出口等环境守法证明,企业和个人评优评先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认定等实施“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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