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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咨询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咨询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沈阳环科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要求,为了加强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规范程序,统一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环科院成立专门机构承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并建立院内承接程序,制定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非专门承接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接、洽谈环境影响评价事宜,不得干涉专门机构的正常工作。
  二、沈阳环科院制定并完善统一的环评合同,每个项目签订一份合同,不得打捆处理、简化程序。
  三、沈阳环科院外委环境监测项目和其他外委工作,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环评监测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的监测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务合同要求,所得收入要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并按规定使用。
  四、从2009年5月开始,每月5日(黄金周后2日内),沈阳环科院填报上月承担的沈阳市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基本情况表;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填报上月审批和验收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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