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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
  为了提高我市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按年度立法计划或市领导批示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其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者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以本部门征求意见函(见附件一)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函,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起草部门应当对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之后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报立法项目相关资料。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受理起草部门立法项目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和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审办稿)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征得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有无修改意见和建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复函格式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未按规定时限回复的,视为无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回复的,应当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处室沟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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