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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建设工程担保是我市以法规形式确立的强制性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三、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有关保函的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原件送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并凭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规定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退回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重新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
  七、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八、工程建设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施工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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