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