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套是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 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以下简称逐套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首先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每一套住宅的建筑观感、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
第五条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
(一)建筑、结构工程;
(二)门窗安装工程;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
(四)防水工程;
(五)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
(七)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八)燃气工程;
(九)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
逐套检验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订。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定期公布《指引》。
《指引》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