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诊断治疗等费用,均应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整理汇总医疗费单据、垫支凭据、转诊和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销或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结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费原则上以阜城三区、开发区及各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年度内如果出现医疗费超支,财政部门应及时补充。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县要严格执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重病统筹基金预警制度。当基金存量低于上一季度实际支出水平或基金本月存量低于支出水平达到预警线时,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由县财政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不得将个人的有关证件转借他人,凡违反规定,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医疗费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暂停直至取消其使用个人定额账户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和药品等各项费用,均应明码标价,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卫生、财政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定期向艾滋病病人公布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病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情况、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使用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转诊条件、救治费用收支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用药范围与标准,医疗收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