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将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艾滋病病人数量和治疗需要予以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0%,确保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局及疾控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个人账户注入、医疗费使用和结算
第十四条 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医疗费审核、支付与核算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医疗费分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个人定额账户每人每月按300元标准,每季度注入一次;个人定额账户资金注入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统筹。
个人定额账户由个人自主管理,按规定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统一管理,用于艾滋病危重病人的治疗。
第十六条 艾滋病病人凭《阜阳市艾滋病病人专用病历》和个人定额账户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医疗费从个人定额账户支付,有关诊疗内容和支出费用要同时在个人定额账户和处方上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重症艾滋病病人个人定额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治疗费用需要透支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由3-5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确定透支额度(专家会诊意见留存备查),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批准,办理透支手续。
第十八条 年末个人定额账户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末个人账户结余1000元以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10%的比例从中一次性提取现金作为年度医疗费结余的奖励,每人年度奖励资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九条 凡从个人定额账户余额提取奖励资金的,应当在完善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经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