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属于免费治疗范围,从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属《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的药品费和辅助检查项目中的相关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输液费等相关费用。
(二)门(急)诊病人《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费、检查费、诊查费、注射费、治疗费、手术费。
第七条 以下治疗费用由艾滋病病人本人自理,不得从病人个人账户或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非《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和非辅助检查目录的检查费;
(二)未经批准发生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或外购药品费;
(三)非机会性感染所致疾病和外伤;
(四)其他由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
第三章 病人登记和注销
第八条 凡符合免费治疗范围的艾滋病病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县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治疗证和个人定额账户证。
第九条 个人定额账户证用于记录艾滋病病人个人账户资金的注入、支付及结余等情况。个人定额账户证要妥善保存,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村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并到原发证机构挂失、换发新证。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个人定额账户医疗费余额应首先保证其家庭成员中的其他艾滋病病人使用,若其家庭没有其他艾滋病病人,余额全部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同时办理个人定额账户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医疗费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经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财政负担。5县市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区及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