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救治体系,确保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并经过艾滋病救治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个人账户和大病统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要坚持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费用控制,杜绝资金浪费,确保艾滋病病人得到基本医疗救治。
第三条 对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实行个人定额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管理与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下同)卫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县卫生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
第二章 免费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免费治疗范围:在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并已按照法定程序报告的艾滋病现症病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经县级专家组会诊确认后,方可纳入免费治疗范围。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