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艾滋病病人发放就医明白卡,指导病人按规定程序接受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病人建立1套健康档案,发放1本专用病历,作为抗机会感染治疗的依据。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定点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应按照《阜阳市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配齐药品,设置诊断室、治疗室及一定床位,指定专人负责治疗场所的感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用药目录》范围用药,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门诊处方每次取药为3-7天量。不得随意扩大治疗范围,严禁超目录范围用药和不合理检查。要规范使用处方、专用病历和个人账户记录,严禁漏记、不规范记录。对违反医疗救治规定造成治疗经费损失和浪费以及其它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艾滋病病人不得点名要药和要求使用《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不得扩大门急诊每次药量,确需使用《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和辅助检查项目,必须由治疗单位2-3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同意(不能以签字代替会诊),并报县级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用药目录》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需要。
第十条 对艾滋病病人的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要坚持属地管理、定点就治的原则。艾滋病病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第十一条 各级定点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确因病情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时,由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治疗建议,由2-3名专家组成员联合会诊,报经县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
会诊记录要妥善保管备查,杜绝以签字代替会诊。
第十二条 对急诊或经“120”接诊等特殊情况的艾滋病病人,由县级以上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在保证及时救治的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按第十一条规定完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