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农业大市和人口大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各类自然灾害易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较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着力提高全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对合力。坚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确定队伍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加强和完善。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2-3年左右的努力,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以公安队伍为骨干力量,以专业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阜部队为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工作机制。
二、切实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市、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市、县两级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还应承担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要加强与专业队伍的互动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应急能力。(市级综合性队伍由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