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