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负责推进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不得批准开办;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关内容及时调整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养老院、福利院“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开办,并重点加强对社区内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加强对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工作。
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依法取缔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将“四个能力”建设有关内容纳入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消防部门依法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对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进行培训,对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要求、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等问题的单位、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有关部门督导进行整改。
公安派出所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辖区单位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民警、消防民警“四个能力”宣传员、辅导员、查改隐患监督员的职能作用。
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阜阳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阜阳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对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阜阳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2010年,研究制定《阜阳市消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公安消防机构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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