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申请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经信委出具的焦炭经营资格审查材料;

  (二)企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报告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和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

  (四)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焦场地证明或租赁、联营的铁路货位,储焦场地的租赁、联营合同及相关证明;

  (六)通过铁路经营的提供铁路站、段出具的同意装运的书面意见;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焦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信委正式受理申请人材料之日起开始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应当包括对上报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现场核查等程序。市经信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经信委政务大厅负责市经信委初审意见报告的受理。初审意见报经政务大厅登记后转能源处办理。能源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政务大厅,符合条件的颁发焦炭经营许可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市经信委,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焦炭经营企业应当在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省经信委审查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焦炭经营企业需要变更焦炭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项目的,应当按程序向省经信委提交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人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批准的铁路发焦站点应当出具相应焦炭发运站铁路站、段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