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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经信能源字〔2010〕220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为了加强全省焦炭经营秩序监管,规范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焦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焦炭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辖区内焦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山西省焦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办理焦炭经营许可证要坚持条件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到条件明确具体,程序规范合理,结果可督可评。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经信委纪检组监察室对焦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焦炭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

  (二)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出具所在地铁路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四)有与焦炭经营相适应的场、设施和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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