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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均可在每年1月上旬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并提供第八条中所列的相应材料一式六份(省、市、县经信委、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申报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县、市属企业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同级经信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月底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抄报所在地市级经信委、财政局,并提供第八条中所列的相应材料一式四份(省、市经信委、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编制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应当从申报项目中选择安排。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审核评审机制。由省经信委(相关处室)会同省财政厅按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及专家,对各市经信委、财政局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由有关处室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在报经分管主任同意后送产业处汇总(其中:投资处负责钢铁、水泥项目,能源处负责焦化项目,电力处负责电力项目,产业处负责电石、铁合金项目)。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对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委内各处室对主任办公会通过的项目再次核实后履行项目资金安排审批程序,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下达70%的预拨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的核拨。各市经信委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做好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废毁。同时在每年十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本市本年度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及项目验收材料。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淘汰的项目要详细说明情况。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据此核拨剩余的30%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六条 资金的安排采用补助、拨款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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