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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资金安排要坚持以下原则: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2、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企业的项目优先享受补偿。

  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4、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信委钢铁等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冶金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对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的。

  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废毁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确保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拟淘汰设备项目审批手续;

  3、拟淘汰设备环保审批手续;

  4、生产许可证(水泥行业需提供);

  5、企业近三年纳税凭证(数量大者可分年度提供部分凭证);

  6、企业近三年电费清单(数量大者可分年度提供部分清单);

  7、淘汰设备拆除前、拆除、拆除后的影像资料(照片、录像等)及设备作废毁或拆除处理的有效证明文件(尚未拆除的提供拆除方案和拆除前的影像资料,拆除后补齐相关资料);

  8、企业编制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总体装备情况、拟淘汰设备相关情况及具体淘汰方式、时间、资金申请等),并据实填写《山西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审核表》;

  9、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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