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经信产业字〔2010〕223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为了规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50号)规定,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切块内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筹集安排,专项用于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不符合补偿条件及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经信委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共同管理。省经信委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第四条 省经信委和各市经信委,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资金主要用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