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节能减排法规、规划和标准建设
加快推进《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条例》立法工作,组织修订《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起草《山西省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草案)、《山西省节能监察条例》(草案)。研究出台我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制度。开展“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编制工作,综合评价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探索资源性省份转型发展的对策措施,科学预测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分行业、分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与对策措施。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实施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完成金属镁、铁合金、电石行业能耗限额和能耗监测方法地方标准。在煤炭、电力、冶金等高耗能行业开展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研究,2010年8月底前出台煤炭、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十三、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健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集中供热收费政策,推行按热计量收费改革。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2010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和干熄焦鼓励政策。研究提出市、县及企业超量减排奖励政策。全面落实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市、县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
十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节能减排资金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额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级节能减排资金要向2010年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对城中村燃煤锅炉改造给予支持。特别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省级地方债券预留部分要重点保障12个贫困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地方债券市级支配部分同时要兼顾其他在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确保在建的2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全面完成2010年县城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目标。落实贫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资金奖励政策,省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对特困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提高补助标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继续推行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合同能源管理、能源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在煤炭、电力、冶金、市政服务、公共机构等领域各选择2~3个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试点项目,省级节能资金按照节能量给予资金补助。积极引导省内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公共机构等提供节能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服务,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发展节能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