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遏制新增排污总量
巩固二氧化硫减排成果,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必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2010年,要继续推进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生态区划,今年内不再受理和审批冶金、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检查,对钢铁、水泥、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规定和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拆迁、总量置换、淘汰承诺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物价、电力部门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扩张。
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8.8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20万吨、焦化502万吨、水泥670万吨、电解铝4.2万吨、铁合金及电石20万吨、造纸9.6万吨、化纤3万吨。省经信委公布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名单,将淘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企业或设施,必须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拆除污染设施。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要加强对已淘汰企业或设施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拓展污染减排空间
二氧化硫减排方面,6月底前太钢烧结机脱硫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全面启动冶金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开展已建减排工程提效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设计硫份低于2009年实际最高硫份的燃煤电厂,2010年要采取妥善应对措施,并对现有脱硫设施进行改造,保证在高硫份下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除尘效果不佳、影响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特别是设置GGH的脱硫系统),要对除尘设施进行提效改造。
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组织施工。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施工倒排工期,2009年已经开工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进度,最迟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要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全面开工建设,多点施工作业,全力推进,最迟确保9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增加污水处理量,提高污水处理率。
强化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保障。全面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规定,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市、县(市、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已开征污水处理收费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90%。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加强污水处理厂技术岗位培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