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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晋政发〔2010〕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污染减排是国家下达的“十一五”约束性指标,“十一五”前4年,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额完成“十一五”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3.53%,为今年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工业企业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恢复生产,带动全省新增排污总量急剧增长,全省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任务非常繁重,压力前所未有。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严格考核问责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减排责任,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坚持环境保护与促发展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调结构相促进,环境改善与惠民生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细化责任,加大投入,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挖掘潜力,拓展空间,提升能力,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合力。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总协调,并与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落实。省经信委负责加快对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步伐,监督落实2010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全省县(市、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责任人予以问责。省物价局负责落实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价。省统计局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便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增量,及时把握污染减排形势。

  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月度、季度分析和预测预警,制订预警调控方案,6月底前组织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强化减排督查督办和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到201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暂停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减排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该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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