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企业签约、履约行为。房地产企业在销(预)售房屋时,要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将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山西网”和“山西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十五)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整治活动。省人民政府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环保、国资、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组,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无营业执照、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为;不按规划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提高容积率,少批多建、不批滥建的行为;在集体土地上以建村民住宅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整治工作情况要于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十六)规范发展租赁市场。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居民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引导居民合理进行住房消费。
(十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年底前,各城市要全部建成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全省联网。太原、大同、晋中、晋城、阳泉、运城6市在7月底前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其他5市在7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9月底前与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措施,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项目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增强调控房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