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严格执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确定的用途,按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十一)加强闲置及违规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置土地。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住宅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国土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按照“以居住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运用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完善房地产企业考核制度和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
(十四)强化商品房销(预)售监管。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审批与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申报销(预)售许可时,要一并申报销售价格;在销售过程中,调整销售价格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许可。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商品住房销(预)售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曝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