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政发〔201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职责,站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房价和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在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中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国家差别化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严格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住房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确定的目标责任对各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控制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培育合理住房消费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较高的市、县(市、区),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