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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龙泉中学与加拿大职业与商务学院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龙泉中学与加拿大职业与商务学院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10]150号)


荆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荆门市龙泉中学与加拿大职业与商务学院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文[2010]15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等四所高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批复》(鄂教外 [20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荆门市龙泉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综发[2010]4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龙泉中学向到该部就读学生收取学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高于6000元,从今年秋季开学时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三年。
  二、向学生收取上述学费后,除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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