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
(鄂价检[2010]147号) |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确保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到位,规范粮食收购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0]15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此次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时间为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各地具体检查时间视当地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情况而定。检查内容主要是全省2009年、2010年小麦、早籼稻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采取属地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重点抽查和驻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各地具体组织形式自行确定。省物价局将对部分县(市、区)进行直接检查,并在适当时机派出巡查组进行督导,推动检查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粮食收购价格检查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组织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学习培训,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切实提高检查覆盖面,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规范收购价格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根据部署的检查内容,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粮食主产市、县要把握检查时间,在粮食收购期间对收购库点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检查发现的粮食收储企业压级压价或者变相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坑农害农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承担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任务圆满完成。

  四、搞好检查总结。要加强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粮食收购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提出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政策建议。各市州要注意收集整理检查情况,务必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以及粮食收购价格违法案例上报省物价局(价检分局)。省物价局将对全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