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新技术内容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七)工程质量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应用进行验收,验收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招标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已明确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且涉及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累计标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
第三十条 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或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且总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在评标方法中体现新技术推广应用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的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设置“具有采用同类新技术的施工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应降低或取消其他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但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予以保留。
但具有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继续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超过三项的,在其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将给予特殊贡献分。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人员制定本市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导文件,作为在我市推广应用中设计、施工、质量评定、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