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1年内的市级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工程项目;拟建工程应在先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后再申报示范工程立项;
(二)选用不少于6项已列入《目录》的新技术。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查。
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业主为主,联合设计、施工、选用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明;
(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
(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按报批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拟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应用技术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分析,并提出报告,通过示范工程提出示范技术、工艺、材料推广应用技术指南。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停止实施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工程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