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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省级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材料;
  (四)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含技术内容、生产工艺、工装设备、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
  (五)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六)省级或本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七)适用范围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八)新技术的经济分析报告;
  (九)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十)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十一)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取得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后方可申报《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论证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
  (四)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授予《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上述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十三条 获得《证书》的新技术已经本市工程实践且取得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明的,《证书》持有者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目录》。
  第十四条 建设部、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成果项目,由成果持有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证书》。
  对进入我市建设市场的境外新技术,可按照《证书》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
  第十五条 《证书》、《目录》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建筑业应用新技术。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批准实施、监督检查、“新技术应用”验收和授予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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