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我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在工程招投标、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重要考核或评审指标。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六条 设立建设科技进步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技术的认证和发布
第七条 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制度。
第八条 新技术持有者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技术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申请《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1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第十条 申报《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