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
《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按照
《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