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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深建字〔2004〕87号)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后续监管,制止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担保是我市以法规形式确立的强制性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三、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有关保函的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原件送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并凭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规定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退回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重新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保管。

  七、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八、工程建设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施工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九、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应当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相关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交续保保函原件的提示;应当对出具保函的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十、保证人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相关建设工程视作已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略)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略)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  深建字〔2004〕88号)

  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二、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三、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四、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五、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六、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附件
  设计文件发售收费标准

类别/幅面

价格(元/张)

A0

5.00

A1++

4.00

A1

2.50

A2++

2.00

A2

1.50

A3

1.00

A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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