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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新技术内容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七)工程质量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应用进行验收,验收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招标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已明确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且涉及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累计标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

  第三十条 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或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且总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在评标方法中体现新技术推广应用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的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设置“具有采用同类新技术的施工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应降低或取消其他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但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予以保留。

  但具有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继续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超过三项的,在其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将给予特殊贡献分。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人员制定本市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导文件,作为在我市推广应用中设计、施工、质量评定、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区质监机构应对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技术要求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质监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新技术持有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的书面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新技术拥有者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定额体系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得采用建设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的落后技术。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选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应当注明,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对有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新技术的技术要求,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并告知监理单位,同时报该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所制定的新技术施工方案,制定对新技术的监理方案,对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标底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查,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由于新技术的质量缺陷或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不能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撤销《证书》,已列入《目录》的,予以除名。造成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接受该新技术申报者的新技术认证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我市市政工程的计价行为,我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注2,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广东省市政工程间接费定额〉的通知》(深建字〔1993〕95号)自200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2003年2月1日前(不含2月1日)已招标的市政工程(包括未定标及未签定或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者),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市政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注3。

  三、《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中的综合单价应当作为编制深圳市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四、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解释、补充和修订工作注4,并由该站负责有关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计价办法的制订,由我局发布。

  五、《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电脑标准数据库的建立和市政工程计价软件的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市政工程计价软件,必须经该站测评合格。

  六、《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注5。

  注1 此标题原文为: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和《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注2 此处原文为:“组织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了《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和《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

  注3 此条原文为:二、深圳市市政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拨款以及工程结算等的编制应当执行《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

  注4 此条原文为:四、授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和《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的解释、补充和修订工作,并由该站负责有关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计价办法的制订,由我局发布。

  注5 此条原文为:六、《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和《深圳市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试行)》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根据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以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解释、补充和修订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编印、发行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套是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 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以下简称逐套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首先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每一套住宅的建筑观感、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

  第五条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

  (一)建筑、结构工程;

  (二)门窗安装工程;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

  (四)防水工程;

  (五)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

  (七)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八)燃气工程;

  (九)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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