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符合要求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一支符合鉴定要求并与相关工种(专业)相配套的考评员队伍。
(7)持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
2.市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市劳动部门组织和指导我市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并对实际操作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3.申请鉴定条件,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4.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各类在职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
5.凡经鉴定合格的人员,须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好《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登记表》。
三、考试和考核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广东省建设厅或国家建设部试题库提取我市技能鉴定考试和考核试题,并接受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
(一)专业理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试与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规则》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评小组、现场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规则》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委托各鉴定机构分工负责各工种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阅卷与检测评分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与检测评分规则》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四、证书核发与管理
(一)正在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员,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经所在单位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评定合格者,或者未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员,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评定合格者,由考核单位汇总并填写《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及证书核发登记表》,颁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盖章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具体发证程序按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我市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者的成绩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该中心对成绩进行审核后,发放资格证书号,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再报市劳动部门盖章。
(三)《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反映技术工种生产人员技能情况和劳动者素质的有效证件,是各工种等级从业人员的资格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劳务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晋升技术等级后,由具有发证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五)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生产操作人员实际技能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可重新对其进行技能等级鉴定。经重新鉴定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收费,按照《省劳动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发证收费问题两个复函的通知》(粤劳技〔1998〕153号)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技术在我市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我市建设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我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在工程招投标、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重要考核或评审指标。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六条 设立建设科技进步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技术的认证和发布
第七条 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制度。
第八条 新技术持有者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技术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申请《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1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第十条 申报《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省级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材料;
(四)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含技术内容、生产工艺、工装设备、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
(五)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六)省级或本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七)适用范围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八)新技术的经济分析报告;
(九)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十)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十一)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取得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后方可申报《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论证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
(四)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授予《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上述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十三条 获得《证书》的新技术已经本市工程实践且取得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明的,《证书》持有者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目录》。
第十四条 建设部、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成果项目,由成果持有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证书》。
对进入我市建设市场的境外新技术,可按照《证书》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
第十五条 《证书》、《目录》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建筑业应用新技术。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批准实施、监督检查、“新技术应用”验收和授予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1年内的市级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工程项目;拟建工程应在先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后再申报示范工程立项;
(二)选用不少于6项已列入《目录》的新技术。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查。
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申报单位提出的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业主为主,联合设计、施工、选用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明;
(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
(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按报批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拟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应用技术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分析,并提出报告,通过示范工程提出示范技术、工艺、材料推广应用技术指南。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停止实施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工程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