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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3-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全文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18期或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深建市场〔2002〕36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第八条 业主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

  第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28天。

  第十三条 有《条例》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没收或者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承包商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业主就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14天之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一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

  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承包商就业主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承包商就其支付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承包商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业主重新提交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索赔担保金额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在业主就承包商履约担保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力,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业主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严格考试与考核,确保培训与鉴定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粤建职鉴〔2003〕1号)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接受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市劳动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审批,组织鉴定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协助市劳动部门组织我市建设行业类初级、中级、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对申请设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实际操作训练条件进行检查。

  (四)指导与检查我市所属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考核、鉴定工作。

  二、培训与鉴定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为建设行业各职业(工种)的受鉴定人员提供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受训人员通过系统培训后,达到掌握职业岗位的基本理论和熟练基本操作技能的目的,通过鉴定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

  (一)培训。

  1.我市各建设企业可自行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关的培训资质。

  2.新设立的建设类培训机构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3.培训时间及内容执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布的《职业技能工种培训大纲》和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与鉴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培训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将培训情况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鉴定。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初级、中级及高级工的鉴定工作由取得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鉴定站(所)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送广东省建设厅备案。

  1.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的能力。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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