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
12.关于修改《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
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
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
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
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
为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注,以下简称《规范》),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测定建筑场地土壤中的氡浓度,作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依据。如果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量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确定防氡工程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有害物质限量。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选用有关建筑材料,并要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
四、施工单位在民用建筑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溶剂,不得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五、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六、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建材的抽检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与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有关单位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认证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九、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注 此处原文为:GB 50325-200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
《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招标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有近5年内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经验,招标工程造价累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注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注 此处原文无第二款,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执行参照标准的通知》(深建市场〔2003〕4号)增加此款。
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4-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全文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18期或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