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分工
3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参加;4月10日前,各县(区)、高新区将辖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做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责任分工
6月底前,各饮用水源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底前,各水源所在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各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移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 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责任分工
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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