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中央、省管工矿商贸企业驻濮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相关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