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境及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
(九)拟订并落实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和彩票发行机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核准工作。
(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送养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撤销和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承担上级安排与省、市接壤的边界勘定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计划生育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系统特殊工种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审核上报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人才登记考核。
(二)规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技改的规划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